員工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股票代號6578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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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

員工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員工退休制度

  為照顧員工退休生活,落實勞基法有關退休與退休金規定,並促進人事新陳代謝及勞資關係,健全企業財務,特制定員工退休作業管理辦法。

1.自請退休條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前項係員工之權利,員工依前項申請退休者,本公司於審定其符合條件後應予照准。但本公司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與其合意自請退休或延後退休,經其允諾後,於自請退休申請書載明「雙方合意自請退休」,或「雙方合意延後退休」。

2.強制退休條件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本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職災員工未經審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於其醫療復健期間,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3.退休金給與標準

自94年7月1日本公司適用勞基法之日起,本公司按月提繳其薪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勞基法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1)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2)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5.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期限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本公司應給付之員工勞基法退休金,應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前項給付期限不含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期間。

退休金實施情形

  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本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部分,每月按薪資之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子公司係按當地政府規定之養老保險制度,每月依當地員工薪資總額一定比率提撥員工養老保險金。每月員工之退休金由政府管理統籌安排,子公司除按月提撥外,無進一步義務。民國112年及111年本集團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698千元及$1,86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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